不动产登记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,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,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及其变动事项,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。
(一)抵押人所有的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固定物;
(二)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土地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、房屋和其他固定物;
(三)荒山、沟渠、丘陵的土地使用权,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滩涂和其他荒地;
(四)依法转让或者转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;
(五)依法取得的房屋及其各项权益,包括附属物;
(六)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,只要权属合法,可以抵押;
(七)符合《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》规定的危房,可以抵押;
(八)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,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,可以抵押;
(九)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乡镇企业厂房、村级企业厂房等建筑物,可以一并抵押;
(十)法律、法规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房地产。
(一)宅基地、自留地、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,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;
(二)土地所有权;
(三)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、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;
(四)所有权、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;
(五)依法被查封、扣押、监管的财产;
(六)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。